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(2025年修订版)

发布时间:2026-03-19 16:13 作者:韩琦 来源:质量安全所 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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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我所编外人员用工管理,促进编外人员在全所科技创新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,根据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编外人员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版)》(苏农院字〔2020〕47号)等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所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适用对象

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所编外人员,即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劳动者,分为劳务派遣用工、非全日制用工、劳务用工等形式。

二、用工原则

1.合理配置。优先考虑挖掘院内资源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编外人员。

2.科研优先。所办公室编外人员指标为1人,其余编外人员指标全部用于支持创新团队发展。

3.总量控制。全所编外人员总量根据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4.团队自主。团队自主研究决定招聘编外人员事项,所办公室做好协助服务工作。

三、聘用要求及用工程序

编外人员的管理遵照“谁用工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团队须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,确保合理合法用工。

1.用工条件。须符合院规定的用工条件,执行有关回避制度。

2.劳务派遣用工。

(1)团队根据岗位需要及经费情况提出用工需求,填报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审核表》。

(2)经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院人事处审核,人事处反馈审核结果。

(3)院人事处审核通过后,所协助团队组织招聘面试,确定拟聘用人员。

(4)所办公室协助团队组织拟聘人员体检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合同需经所审核。劳务派遣合同原则上两年一签,可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。

3.非全日制用工。团队提出非全日制用工的书面申请报所办公室,经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报院人事处审核后,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。

4.劳务用工。团队提出需求,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报院人事处备案。

四、待遇

1.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须符合院政策规定。所聘编外人员经费由所负责,团队聘用的编外人员经费由团队负责。

2.团队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业绩成果,支持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项目申报。

3.团队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等,鼓励和支持编外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、培训教育等团建活动。

4.所工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工会入会手续,享受工会福利。

5.每两年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体检一次,相关费用由团队、部门支出。

6.编外人员享有同等的假期和休假制度,在合同存续期间,编外人员按照省市院相关规定,由团队讨论决定生育津贴的发放。

7.用人团队须为非全日制和劳务用工的编外人员购买意外保险;编外人员发生意外导致的受伤等事故,医疗费用及各种经济补偿等按照相关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的,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所在团队承担。

五、考核

1.各团队应与编外人员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,约定工作任务和目标。

2.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编内人员执行,团队根据所办制定的推荐考核优秀指标分配方案,报送年度考核优秀个人。考核优秀编外人员的奖励由所负责。

3.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我所与编外人员是否续聘、调整工资待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4.团队根据绩效分配办法、综合编外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等自主发放科研业绩奖励,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荣誉表彰。

六、其他

1.各团队应选择与院选定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不得使用与我院解除用工关系且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人员。

2.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以全日制形式进行学历教育的,深造前需解除相应的劳动关系;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学历教育的,深造前须经团队同意后与所签订书面协议,约定好相关事宜并报院人事处审核,如影响正常履职的,需解除相应的劳动关系。

3.编外人员合同到期前,根据所在团队意见,由所办公室办理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。如未及时办理,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用人团队自行承担。

4.编外人员是中共党员的,应主动转接组织关系进入所在团队隶属的党组织参加党员学习活动。

5.本实施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编外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(苏农院质字〔2021〕2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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